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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工作组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3.3预警体系建设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4.2信息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启动响应

4.5处置措施

4.6信息发布与舆情管控

4.7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4.8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事故调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技术保障

6.3治安保障

6.4救援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教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妥善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本预案所称县区包括各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同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处置,规范管理;强化预防,平战结合。

1.5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4个等级。

1.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1.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1.5.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1.5.4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室副主任、市公安局负责人、市应急局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东营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办公室、东营供电公司、山东高速东营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东青公路有限公司、东营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事故涉及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启动(结束)应急预案,作出救援决策;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调动市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指导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及事故成因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市政府、省应急厅等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事故和救援善后工作进展情况;向公众、社会、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办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可适时进行调整。

(1)现场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3)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装备、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申请与支持保障,统筹协调应急处置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5)专家支持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领域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评估研判,向市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指导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以及隐患排查,参与制定应急方案,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县区政府、市公安局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相关新闻发布和宣传、舆情监测与管控等工作。

(7)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牵头,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事宜。

(8)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预警信息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可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各类媒体进行发布。

3.3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4.2信息报告

4.2.1通讯联络

市公安局和市应急局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4.2.2报告程序

(1)各级公安机关接报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抄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政府接报后应当向上级政府报告,市政府接报后应当及时报省政府。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4.2.3报告内容

(1)初报内容:接警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等。

(2)续报内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处置情况、党政领导到现场情况、初步调查情况等。

4.2.4报告方式

初报可采取电话口头上报的方式,续报采用网络、传真等方式书面报告。

4.3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灾害发生。

4.4启动响应

接到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公安局应当立即核实和确认事故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市指挥部总指挥的指令,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总指挥可视情主持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5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告或市指挥部指令后,应当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5.1现场施救。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事故现场的过往车辆。

(2)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3)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营救事故现场被困人员。

(4)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4.5.2医疗救护。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5.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4.5.4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

4.5.5恢复交通。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隐患的路段,应当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4.6信息发布与舆情管控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并做好舆情监测和管控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舆情事件。

4.7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当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起火、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类型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4.8应急处置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结束,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所需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接待安置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救助受伤人员,接待伤亡人员的家属,做好安抚安置等工作。

5.1.2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1.3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治疗费和丧葬费。

5.1.4事故处理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5.1.5总结备案

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5.2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国务院、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时,市、相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调查;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相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开展调查。

(2)市政府派出的调查组具体负责对事故起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审批程序结案。

(3)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6.2技术保障

建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6.3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6.4救援保障

各级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机构配备通讯器材、车辆、设备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设备齐全、物资充足,建立稳定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确保救治及时。

7监督管理

7.1宣教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培训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并建立常规性培训制度,广泛了解和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不得少于1次。

7.3演练

各级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常规性模拟演练一般每年不得少于1次。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市公安局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东政办字〔2014〕29号)同时废止。



文章分类: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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